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系任某乙、袁某某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卫中,河南昌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系任某乙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晓乐,河南闻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任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任某乙、袁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王育红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