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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分公司、郴州市南国租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1462-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李继军,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南国租赁有限公司,住郴州市富兴楼。

法定代表人江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分公司、郴州市南国租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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