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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部诉被告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

被告苗某某,男,。

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部(以下简称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诉被告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XX,被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诉称,2007年6月,原告公司批准筹建,被告入司后,被告的薪酬管理应按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业务部薪酬办法》执行。被告理应承担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个人应承担的份额。被告的事假不应享受薪金,被告是自己辞职的,不应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74.45元。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不合法,故请求:一、不予支持由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支付苗某某2008年4月至11月期间扣除的工资共计x元,及25%经济补偿金3893元,合计x元。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不支付苗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874.45元。二、被告承担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个人应承担的份额x.3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苗某某辩称,2007年5月,我参与到都邦三门峡营销部的筹建。2008年2月1日与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合同约定我从事管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我的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2008年4月至11月期间,都邦三门峡营销部克扣了我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也不给予扣发理由,且原告还在退股时强迫先退股、后离司,我因此才不得不离开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在仲裁中没有仲裁,原告方不能起诉直接要求我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系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2007年5月份被告苗某某参与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的筹建。2007年8月27日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正式成立。2008年2月1日苗某某与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合同约定苗某某从事管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苗某某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向要求退股者提出先离职再退股,苗某某为退股于2008年11月25日申请离开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扣发苗某某工资共计x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苗某某的平均工资为3874.45元。2009年10月13日,苗某某向三门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2月1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仲案(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对该裁决均有异议,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2007年5月份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服务部开始筹建,被告苗某某参与筹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苗某某从事管理工作,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现没有证据证明其后原、被告双方就工资待遇问题进行了协商变更,原告应当按照约定按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支付原告工资报酬。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扣发苗某某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x元。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之规定,被告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应支付扣发苗某某的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x元,没有按时支付应当按25%补偿经济补偿金3893元。原告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向劳动者规定要退股先离职,原告苗某某为退股而申请离职,得到都邦财险河南分公司的批准,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原告都邦财险三门峡营销部存在未足额发放苗某某劳动报酬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税金等没有仲裁,本案不予审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志强

审判员王卫东

人民陪审员薛铁伟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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