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长曹承国
审判员戴大志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四月一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