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55-X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企业职工,大学本科。
被告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高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宁某、吴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某、吴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蒋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