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47-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李某甲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