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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自愿和好。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它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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