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邓广志,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男,
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法官韩明、黄清培参加合议。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某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商丘市X区”1-X层(1-X层梁不做)内粉由原告施工。每平方米8元等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任务,gQ粉面积为x平方米,每平方米8元,计工程价款为x元。被告已付x元,下欠x元未某。后经多次催要未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8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据此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存在,权利义务明确。2、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豫万评字(2011)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一份;据此证明原告内墙粉刷总面积为x平方米,工程工时费为x元。
被告未某,也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商丘市X区”1-X层(1-X层梁不做)内墙面粉刷由原告施工,内粉所用工具自备。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8元,实方实算,以最后测量为准。付款办法为工人到场付1000元,工人生活费每人每天付10元,干一层付到50%,经验收合格付到80%,剩余20%年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下欠部分工程款未某,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阮某某实际组织施工的内墙粉刷工时费,经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现场勘验实地测量确定,内墙粉刷总面积为x平方米,工程工时费为x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10月3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实为原告提供劳务和技术、自备工具,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内墙粉刷工程,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及时支付相应报酬。被告未某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告实际组织施工的内墙粉刷总面积,经评估人员现场勘验实地测量为x平方米,工程工时费为x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x元,下欠x元未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支付原告阮某某工程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韩明
审判员黄清培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