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朱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朱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在商丘市X区京陇商贸城杨×画行盗窃十字绣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冯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收某、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朱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浩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