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廖世友,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邵攀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常德市X区园艺场西洋陂分场
案由:民间借贷及担保权纠纷
原告代XX与被告杨XX、蒋XX民间借贷及担保权纠纷一案,原告代X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代XX诉称:被告杨XX于2009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x元的现金欠条,并约定该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蒋XX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了字。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欠款,经蒋XX协商杨XX偿还了x元,余款x元代XX只要x元,到期后被告又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杨XX辩称: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欠条属实,经蒋XX协商杨XX偿还了x元,余款x元代XX只要x元,现被告经济困难,还款金额和时间需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x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x元的欠条,约定该款2009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蒋XX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了名。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讨要欠款,经蒋XX协商杨XX偿还了x元,余款x元代XX只要x元,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x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代x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被告蒋XX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代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某志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