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9月6日因犯抢夺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4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商丘市X区“月轩网吧”趁旁边上网的被害人孙某之机,将其金立牌手机及现金600元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1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再次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黄玲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