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a、陆a,上海市A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张a,女,汉族。
被告郦a,男,汉族,住同上。
原告黄a诉被告张a、郦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a的委托代理人陆玺、被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a诉称,2008年3月21日,被告张a因家中急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还款。然到期后,原告几经催讨无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a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偿付以该款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告郦a与张a系夫妻关系,故其应对张a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
被告张a辩称,借款属实,同意按原告诉讼请求归还本金及利息,但只能每月归还1000元。
鉴于被告郦a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经审理,本院查明,2008年3月21日,被告张a以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立具借条1份,内载明“本人张a今向黄a借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于2008年12月31日归还”。因张a至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被告郦a与张a系夫妻关系。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式。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郦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张a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偿付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借款系张a与郦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郦a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a借款人民币x元,并偿付原告以该款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郦a对被告张a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