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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康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康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之女唐X自2010年1月21日起随被告康X共同生活,原告唐X自2010年1月起按月给付被告子女抚育费每月人民币1,200元,至唐X18周岁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本案经诉前调解,计20元,由原告唐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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