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及郴州港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及郴州港深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