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
委托代理人傅×勤。
委托代理人任××。
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前归还原告傅××欠款131,000元;
二、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傅××以10%的年利率标准分别计算的利息(自2007年12月1日按本金30万元计算至2007年12月11日,自2007年12月12日以本金26万元计算至2008年2月1日,自2008年2月2日以本金20万元计算至2008年7月8日,自2008年7月9日以本金13万元计算至2008年8月12日,自2008年8月13日以本金11万元计算至2008年9月12日,自2008年9月13日以本金78,000元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5日支付原告傅××违约金46,540元;
如被告于2010年3月5日前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则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540元,且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四、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66.52元,减半收取2,383.26元,由原告傅××负担383.26元,被告上海申友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琼
书记员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