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略)为(略),现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11年10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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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