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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某、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

被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肖某,男,该公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该公某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7日判决原告陈某以被告某某名义购买的上海新锦江法人股2200股(现为x股)以及产生的孳息归原告所有,两被告均无异议。2007年7月2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股票过户至原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陈某以被告某某名义购买的上海新锦江(锦江投资)法人股2200股(现为x股)转至原告陈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田海斌

审判员黎建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罗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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