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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蒋某甲、李某、沈某、张某、姚某与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粮农。

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

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

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粮农。

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2011年5月24日受理原告夏某、蒋某甲、李某、沈某、张某、姚某与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玉屏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凤凰县X村路段,故侵权行为地是凤凰县,第一被告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X路X号,第二被告周某的户籍地在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X路X号,但其从2002年元月至2010年10月一直在贵州省玉屏县X路管理段租房居住,从2010年10月搬入玉屏县X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是贵州省玉屏县,本案侵权行为地、第一被告住所地、第二被告经常居住均不在新晃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冰骨

审判员易新民

审判员王丽梅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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