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
原告冯某,男。
原告雷某,女。
原告冯某,女。
原告冯某,女。
被告某某。
负责人曾某,男,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冯某、雷某、冯某、冯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冯某、雷某、冯某、冯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冯某、雷某、冯某、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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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代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