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室xx座。
法定代表人刘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a,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蔡a,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现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蔡a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