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被告某某。
负责人王某,男,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某、王某与被告某某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某某存入该组出纳员王某个人账户x元。
因有证据证实,被告某某将本组土地征收分配款存入组上出纳员王某个人账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某某存入王某私人名下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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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张东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