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男,42岁,汉族,慈利县X镇。
被告龚某,女,39岁,汉族,慈利县X镇。
被告王某,男,46岁,汉族,慈利县X镇,系被告龚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龚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徐年武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