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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永华,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春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段某于1999年7月16日在双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段某丽。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正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吵闹后离家外出,此后一直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国与被告段某均自愿与对方离婚;

二、婚生小孩段某丽由被告段某抚养成年,并负担抚养费用;

三、原告唐某与被告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之弟唐某林的借款9500元、欠双牌县尚仁里信用社的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由原告唐某偿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春林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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