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A诉被告薛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薛A。

被告薛B。

被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薛B(年籍情况同前)。

被告薛C。

被告薛D。

被告薛E。

委托代理人傅某。

原告薛A诉被告薛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任某、薛C、薛D、薛E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A、被告薛B、薛C、薛D及被告任某、薛E托代理人薛B、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A诉称,1988年原告出资人民币约4000元,由被告薛B出面购买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私房一间,建筑面积计21.3平方米,产权证上只写了薛B一人的名字,并在1992年3月30日被告薛B出具证明一份给原告,证明系争房屋系薛A出资购买,所有权应属薛A所有。现要求法院确认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归原告薛A所有。

被告薛B、任某辩称,原告薛A所述是事实,被告薛B和任某同意原告的诉请。如原告同意最好将被告薛B的名字也写在产权证上。

被告薛C、薛D辩称,系争房屋购买时,被告薛B单位工会出资了人民币1000元,所以被告薛C顶替父亲来上海工作时,户籍迁入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2004年被告薛C与薛B均出资将原房屋翻建成现在的二层楼房屋,因办理产权证不能写上薛C的名字,所以也没去办理产权证,现在不同意原告薛A的诉讼请求。

被告薛E,同意原告薛A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A和被告薛C系被告薛B的儿子,被告薛B与被告任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薛E系薛A之女,被告薛D系薛C之女。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的房屋权利人系薛B,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该房的来源系1988年由薛A出资购买的,现由薛B、任某、薛C夫妇及三个子女同住,该房内现有户籍薛A、薛B、任某、薛C、薛D、薛E。2004年经有关部门审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现已翻建成二层楼的楼房,但由于家庭分歧,故至今未去办理产权证。2007年10月,该地块动拆迁,现正在进行中。2007年10月16日,原告薛A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房屋虽系原告薛A出资购买,但该系争房屋的原权利人为薛B。薛B也愿意将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薛A,但该系争房屋的原来状况已发生变化,登记在薛B名下的21.3平方米房屋已不存在,经过翻建后的现有住宅,原、被告均未赴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故原告薛A要求确认原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薛A要求法院确认上海市杨浦区X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院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薛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锡琴

审判员陈幸子

代理审判员陈铭浩

书记员 未s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