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执行人曾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某因被执行人曾某自动将执行款x元交至法院,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0年3月9日向某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某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