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
被告张XX,女。
委托代理人王作才,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魏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X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魏XX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生女儿魏先慧,2008年生儿子魏宇晨。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1998年就起诉到法院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才和好,但夫妻关系并没有真正的和好,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经常闹矛盾,现在发展到无法共处的地步,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大女儿魏先慧已成年,现正读大学一年级,可随原告生活,原告负担其大学毕业前的费用,儿子今年3岁。
可随被告生活,原告负担生活费。原、被告在长沙与他人合伙租赁经营了6个服装店,原、被告可各分得3个的经营权,在常德鸿升小区的商品房可以赠送给女儿魏先慧,车库分给被告,东风日产小车一台分给原告,请求法院允许。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诉是不属实的,双方关系不好,主要责任不在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只要能妥善安排好小孩生活和公平分割财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魏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孩魏先慧(现在读大学一年级)随被告张XX生活,大学期间费用由被告张XX负担。婚生儿子魏宇晨(现年三岁)由原告魏XX抚养并随其生活;
三、双方共同财产常德市X区X栋X室商品房一套、车库一间、东风日产小车一台(车号为湘x号)。双方议定将商品房赠送给女儿魏先慧,车库归被告张XX所有,小车归原告魏XX所有,原告须协助被告办理好商品房和车库的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
四、长沙合伙租赁经营的6个门面,原告魏XX分得黄花、柏某、大渔3个门面的合伙租赁经营权,被告张XX分得果园、五美、路口3个门面的合伙租赁经营权。从分配之日起,各自享有门面的收益权和承担债务义务,原告魏XX须协助被告张XX办理合伙租赁门面的转租手续。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XX负担。财产分割共10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