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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xx、欧阳xx、占某与黄xx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欧阳xx

原告欧阳xx

原告占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原告郴州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xx、欧阳xx、占某与被告黄xx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方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xx、欧阳xx、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郴州市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阳xx、欧阳xx、占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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