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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工作者。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文保,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石某甲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石某甲撤回对被告石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石某甲负担。

审判员吴博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宁险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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