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开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青,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X镇下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清海,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闽龙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泉州市源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闽龙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杨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