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阳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阳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承担。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七月九日

代书记员罗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