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
被告谭某,男。
原告谢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谭某成,2006年元月生男孩谭某鑫,2009年9月23日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自第二个小孩出生以后,由于被告不珍惜夫妻缘分、生活不检点、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谭某成,2006年元月生男孩谭某鑫。自第二个小孩出生以后,原、被告由于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并于2006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一年多,2009年9月23日原、被告在桂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夫妻感情并未因此得到改善,2010年9月30日原、被告再次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小孩谭某成一直随原告生活、婚生小孩谭某鑫随被告父母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证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于于2006年4月因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一年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9月3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夫妻关系并未因此得到改善,且于2010年9月30日再次分居生活至今,足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两个小孩,分居期间小孩谭某成一直随原告生活、谭某鑫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方面考虑,以小孩谭某成由原告抚养、谭某鑫由被告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谢某请求与被告谭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婚生男孩谭某成由原告谢某独自抚养,婚生男孩谭某鑫由被告谭某独自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行选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桂东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