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