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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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