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市第二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本市X路中段。
负责人赵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2003年4月30日受理了徐州市第二农业机械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经过审理于2003年5月7日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3年10月3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徐州市第二农业机械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此后,徐州市第二农业机械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处置,根据资产处置的实际情况,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对职工内债进行了清偿。现破产财产已全部处置并分配完毕,清算组向本院报告了财产分配的情况并提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已将破产财产处置并分配完毕,其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徐州市第二农业机械公司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保留清算组处理善后事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孙永军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