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x。
委托代理人陆x,上海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xx,。
原告姚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xx诉称,原、被告于1xx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xx,现已成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其他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双方于2xxx年x月x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xxx年x月x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依旧与第三者保持着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被告杨xx辩称,当时与原告是假离婚,所以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原告。但离婚后,双方仍然住在一起,后因原告再三请求,双方复婚。现在被告身体非常不好,需要互相照顾和关心。如果离婚,被告没有地方居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于19xx年x月生育一女,取名xx。双方于20xx年xx月协议离婚,20xx年x月复婚。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身患疾病,需要原告照顾,不解决住房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又复婚,且又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关系尚可,现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慎重对待婚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宽忍待人、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姚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