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X路X号。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X镇X村垅下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