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
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泰州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
被告朱××。
被告朱×。
原告赵×与被告束××、朱××、朱×、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进、被告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被告束××系自己表姐,被告束××与被告朱××系夫妻,被告朱×系两被告之子。2004年11月12日被告束××为其子购房,向自己借款7万元,承诺于2005年11月12日归还。借款期满,被告并未还款。经催讨,被告束××于2006年9月24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春节前归还部分,余款于2007年上半年还清,但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束××返还借款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因借款发生在被告束××与被告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被告朱×系担保人,故要求被告朱××共同返还借款,被告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束××、朱××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经济困难,待房屋动迁后归还借款。
被告朱×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束××系原告表姐,被告束××与被告朱××系夫妻,被告朱×系两被告之子。2004年11月12日被告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7万元,期限一年;2006年9月24日被告束××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借款7万元准备在春节前归还部分,余款于2007年上半年还清,如逾期不还,由××公司担保。被告朱×在还款计划上盖章。因三名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束××所写借条、还款计划各一份,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束××向原告借款7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亦已承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束××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借款发生在被告束××与被告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朱××应共同返还借款。被告朱×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法不悖,可予准许。因被告朱××、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束××、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赵×借款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三名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