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伪造平顶山市银建房地产公司、平顶山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用以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书等证明文件,并以每份2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X、刘某等人使用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张某某家中检查笔录、证人宋某、刘某、张某X、李某、雷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辨认笔录、伪造印章、房地产买卖契约照片、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平)公(物)鉴(文)字[2011]005、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而让他人制作,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革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静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