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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余某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

被执行人余某,男。

李某与余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确定由余某偿还李某借款x元,逾期利息4256元。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余某于2011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余某于当日一次性给付李某x元,李某自愿放弃逾期利息4256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某辉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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