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潘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
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南国土资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潘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44平方米修建附属房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潘某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9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貌;2、没收潘某某非法占地34.1平方米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执行人潘某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无明显违法情形,应准予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南国土资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李建富
审判员:詹新平
审判员:岳雅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