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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崔某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培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男。

原审被告卞某,男。

上诉人尹某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46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不存在和卞某共同欠被上诉人货款之事,本案应是一般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且该借款已经还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缺乏事实依据,把卞某加入诉讼,完全是为了规避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1)内民初字第460-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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