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孙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1日被告孙XX从原告王某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0.87分,被告当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本院要求归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条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于2012年3月底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44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XX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