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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覃某与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原告覃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

原告王某、覃某与被告王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覃某诉称:被告因修房屋与两原告发生矛盾;由于该房屋地基与原告有关,2011年8月13日,被告与两原告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执与打架,两原告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产生医药费、误工费共计6000元,虽经多次协商,被告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同意赔偿,但额度过高,愿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因被告所修房屋地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在协商过程中,被告将两原告打伤,造成两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虽经多次协商,原、被告均未达成协议,双方因此致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王某、覃某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王某、覃某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覃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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