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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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席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18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席某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在灵宝市内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罗某战、郑某乙星销售黑彩x余元,并上报给杨某刚、卫春民(二人另案处理),从中获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席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郑某甲证言;书证建设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账、交易明细表、说某、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席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席某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在灵宝市内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罗某战、郑某乙星销售黑彩x余元,并上报给杨某刚、卫春民(二人另案处理),从中获利x余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席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郑某乙、张某、马某、张某、武某、杨某丙人证言,书证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账、交易明细表、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席某经营黑彩的销售金额和获利情况。2、被告人席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违犯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席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伟民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杨某平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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