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涔天河管理局职工,住本县X镇。
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戚鲁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被告蒋XX向原告吴XX借款9000元,同年6月9日,双方结算后,被告仍欠原告70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约定二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蒋XX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吴XX借款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被告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戚鲁繁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