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6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发安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