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与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4日作出(2000)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案由为委托关系,原审定性为债务纠纷错误。事实是李某某以王某某的名义签订《繁育种子合同书》,约定利益各半分成。王某某应归还李某某x元繁育种子款。请求对本案再审。
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某某称自己是受王某某的委托与卢沟桥农技中心签订的《繁育种子合同》,但王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某不能提供书面委托书,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繁育种子合同是以王某某名义所签,并由王某某按合同履行了种植管理义务,故李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支付x元繁种款缺乏证据。虽然二审确定的案由较宽泛,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新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