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因被告张某的出生时间、住所等基本身份情况不明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减半收取773.5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合计1513.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