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惠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xx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黄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玉,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郴州市xx汽车公司、黄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郴江营销服务部、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需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xx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