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原告之父。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丁XX与被告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丁XX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丁XX诉称: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陵镇X巷X号的两间砖木结构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款为x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原告按约将购房款一次性给付了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XX辩称:被告是因健康原因才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手续,但过户的所需费用由原告自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XX与被告王XX于2008年12月10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X镇X巷X号的两间砖木结构的平瓦房卖给原告,房屋所有权证为常鼎房权字第甲1-595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鼎国用(88)字第X号,价款为x元,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你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王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丁XX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丁XX负担。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某平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