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固始县X村李某等部分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固始县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台某
上诉人固始县X村李某等部分村民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X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固始县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