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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固始县X村李某等部分村民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固始县X村李某等部分村民。

诉讼代表人李某

诉讼代表人戴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固始县X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台某

上诉人固始县X村李某等部分村民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固始县X村民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戴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固始县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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